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全第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29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事件,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業經本院認其聲請顯無理由而以本院112年度家全字第22號裁定予以駁回在案,足認其本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參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