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鄭佩真相 對 人 鄭朝勝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96號監護宣告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9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間監宣字第79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受監護宣告人鄭朝勝,與聲請人鄭佩真為父女關係。鄭朝勝嗣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係鄭朝勝之繼承人,為明瞭上開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證物,爰聲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為鄭朝勝之繼承人,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已釋明就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爰准許閱覽上開事件之卷宗。

四、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