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全健華相 對 人 廖一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核發之110年度家護字第990號通常保護令,其有效期間延長至民國114年8月18日。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前為夫妻關係,相對人前曾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990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因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仍對聲請人有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112年7月3日上午8時許,相對人連續撥打數十通電話予聲請人,並傳送語音訊息騷擾聲請人,請求延長原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㈠兩造前為夫妻關係,相對人前曾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本院於110年8月19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990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有效期間為2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其仍有不法侵
害及騷擾行為,聲請人恐有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等情,據聲請人提出112年7月3日錄音光碟附卷,由錄音檔案可知相對人傳送內容為「你娘機掰」、「我一旦到那邊什麼話都不用講了,我直接上」等語音訊息辱罵及恫嚇聲請人,自足使聲請人心生畏怖,已構成家庭暴力行為。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前案紀錄,查相對人於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又分別於110年10月13日辱罵聲請人及徒手毆打聲請人,於110年12月25日辱罵聲請人及持手機丟擲聲請人,其行為分別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6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70號判決有罪確定,此有相對人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附卷為憑,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任何陳述,本院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審酌相對人經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後,仍未謹慎約束其行為,多次違反保護令,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對保護令遵守程度不佳,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風險,並斟酌家庭暴力發生情形、兩造關係、目前生活狀況,為免家庭暴力之繼續發生,認原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實有予以延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