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86號聲 請 人 楊鴻堡代 理 人 楊愛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昕霓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計十分之一之費率,依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暨補正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建物暨坐落基地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建號全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上揭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就被繼承人遺產已達分割協議,現請求相對人依該協議出售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房屋暨坐落基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由兩造依2分之1分配系爭不動產賣得價金。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同區段、同為住宅大樓形態之最新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落於新臺幣(下同)7.5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擷圖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提出系爭不動產權狀或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得知系爭不動產面積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聲請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本院查得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7.5萬元×系爭不動產建物謄本所示面積(主建物層次面積+各項附屬建物面積+共用部分面積)×1/2(聲請人分得價金比例)〕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從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