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18號聲 請 人 陳孟惠
陳月華
陳耀盛陳月霞相 對 人 陳耀宗
陳品呈陳建臻陳詠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且各共有人對於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此為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所明定,是以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單獨起訴,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行使之公同共有債權即獲全部滿足,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核算,換言之,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行使公同共有債權,即不能僅按該起訴之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而應依其請求給付遺產標的之全部為計算,如此始符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示之意旨。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請求塗銷贈與登記,將附表所示土地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因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標的價額即為如附表所示土地塗銷回復範圍之價額,核算新臺幣(下同)1,728,096元(詳情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復請求附表所示土地回復後應加以分割部分,其標的價額為聲請人從中分割所受利益。又聲請人上開二項請求之標的雖不相同,惟核聲請人本件終局目的係待原為被繼承人所有、遭辦理贈與登記之土地回復成兩造公同共有後,而得加以分割取得遺產,應認其二項標的之經濟利益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當為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之土地全部價額1,728,096元定之;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聲請人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之土地,及本院核定價額編號 土地標示 所有權人與登記日期 核定價額 (新臺幣) 依據及核算方式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 6分之1) 陳品呈,民國108年8月20日 195,563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50元、面積1,564.5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24分之1) 陳建臻,民國108年8月20日 18,417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面積260.01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24分之1) 陳品呈,民國108年8月20日 15,820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面積223.34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24分之1) 陳詠緁,民國108年8月20日 262,939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1,402.34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6分之1) 陳詠緁,民國110年3月29日 32,929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面積116.22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6分之1) 陳耀宗,民國108年8月20日 626,490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面積2,211.14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48分之38) 陳耀宗,民國108年8月20日 575,938元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50元、面積97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合計上開土地權利範圍核定價額共為1,728,096元。 (計算式:195,563+18,417+15,820+262,939+32,929+626,490+575,938=1,72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