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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68號聲 請 人 謝王淑書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相 對 人 謝宗曉

謝幸桂謝松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至少新臺幣(下同)266,242,402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66,242,402元;而附帶請求之遲延利息,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計10分之1後之費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2,12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