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94號聲 請 人 張文光
張麗蓉
張麗玲共 同代 理 人 徐滄明律師相 對 人 張文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被繼承人遺留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核其價值如上開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所載,依序為812元、1,207,212元、956,637元。
被繼承人所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暨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同區段、同為住家用公寓形態之一年內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平均約落於126,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擷圖在卷可稽;復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主建物加計附屬建物)為81.3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10,243,800元(計算式:126,000元×81.3平方公尺=10,243,800元)。準此,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共計為12,408,461元。
㈡原告主張每人各依渠等應繼分4分之1分割遺產,渠等所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為9,306,346元(計算式:12,408,461÷4×3=9,306,345.75,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計10分之1後之費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