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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71號原 告 林美琪

林家源林立婕被 告 林榮豐

林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理由三所列應補正之事項。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是請求塗銷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本件訴訟價額之核定,即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經塗銷後,原告所受之利益為準,即其等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特留分權利,並依原告起訴時附表不動產市價為計算。

二、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原告於起訴時並未向本院陳報具體交易價額為何,故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上開房地建物型態、屋齡、面積等交易條件相仿之週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時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9萬8500元,又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0.66平方公尺,故上開房地之價額為991萬5010元(計算式:98,500×100.66㎡=9,915,010),而原告三人主張其等之特留分各為四十分之三,故原告本件起訴所得之利益共計74萬3626元(計算式:9,915,010×3/40=743,626),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俾利本件訴訟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起訴狀上原告林家源、林立婕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附表: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數量 參考依據 價值(新台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35.15㎡ 1/5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近建物約每平方公尺98,500元 9,915,010元 (計算式:98,500元×100.66㎡=9,915,010元) 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00000○號) 層次面積: 83.16㎡ 附屬建物:17.50㎡ 1/1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