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7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零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另按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係原告與被告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公同共有。(二)被繼承人丙○○所遺留如附表一、二之遺產,准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即兩造各1/2)分割。是本件原告前開聲明,均係以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明志之遺產為目的,而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價額1,080,000元(計算式:15,000元×72=1,080,000元)為準;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明志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且為不同訴訟標的,本件遺產總額為7,832,617元,原告主張其共同之應繼分為1/2,則此部分原告繼承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916,309元【計算式:7,832,617元×1/2=3,916,3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附表一、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即請求分割遺產部分3,916,309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惟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9,8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附表一:被繼承人丙○○所遺動產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機車○○○-○○○ 10,0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號○樓之○房屋)自106年11月起至○○年○○月間所收取之租金 1,080,000元(計算式:15,000×72=1,080,000) 核算被繼承人丙○○所遺動產之價額共為1,090,000元。附表二:被繼承人丙○○所遺房地及核定價額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數量 持有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計算式及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0房屋)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元/坪):約 50.58萬元 公同共有全部 43.27×0.3025=13.0891 坪(小數點後四位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505,800×(13.0891+0.0665+0.0682+ 0.1068)=6,742,617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72/100000 5,978.71 公設: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建物) 公同共有10/10000 219.74x10/10000x0.3025=0.0665 坪(小數點後四位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建物) 公同共有10/10000 225.34×10/10000×0.3025=0.0682 坪(小數點後四位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建物) 公同共有10/10000 353.10×10/10000×0.3025=0.1068 坪(小數點後四位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核算被繼承人丙○○所遺房地持分之價額共為6,742,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