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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58號原 告 陳彥如被 告 馬宗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18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