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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30號原 告 林宗慶被 告 林映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和解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元【計算式:每月11,500元×7月=80,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