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46號聲 請 人 林○敏相 對 人 丁○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12 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至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一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