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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 沈光榮相 對 人 沈瑩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