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聲 請 人 蔡雪珍代 理 人 葉國勇相 對 人 陳蔡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22)閩0902民初1860號民事確定判決(生效日期:西元2023年4月28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生效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上開離婚判決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南核字第055414、055415、055416號證明、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23)閩寧証台字第663、664、838號公證書、福建省寧德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書),堪信為真實。而系爭判決書所載係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離婚訴訟,判決理由略以:「現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以雙方長期兩地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後,對原告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被告(即本件相對人)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等語。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及執行,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04年(即西元2015)年6月29日以法釋字第(0000)00號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