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 請 人 楊香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