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鄭文龍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