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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聲 請 人 陳秋欽代 理 人 陳秀華相 對 人 劉忠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