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季玲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黃氏芳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091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其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 條、第469條第1至第5款之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而言。至於第469條第6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則不在準用之列。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參照), 故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再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為:
㈠上訴人並無賺取被上訴人機車紅線違停罰單檢舉獎金,亦無
賺取過其他任何檢獎金(請法院調查證據),被上訴人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公共樓梯間,辱罵上訴人沒上班賺錢,都是賺檢舉獎金,賺這個錢可以去看醫生,有病就有...,又上訴人房屋是自己名下所有,非租賃,被上訴人才是租屋,被上訴人辱罵上訴人「這種人不要租給她啦!找人家麻煩」「我隨便罵人的」...,誹謗上訴人意圖散布於眾,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人格權,故意詆毀上訴人名譽。
㈡檔案名稱「V_00000000_223458」被上訴人原本在家中,最後
上訴人稱「好,你說我有病齁。」被上訴人母子已開門出來,被上訴人稱「哈哈哈,本來就有病」,後面2個檔案「V_00000000_223754」、「V_00000000_224041」,即是被上訴人在公共樓梯間辱罵上訴人,上訴人回家中隔著紗門錄音,因公共樓梯間及上訴人家中均無開燈,上訴人手機貼著紗門,閃光燈自動開啟,只能錄到紗門,但有錄到被上訴人之子手機閃光燈亦是開啟,正對著上訴人錄影。且罵上訴人要拍(錄)多久,喜歡拍來互拍...,且被上訴人罵上訴人出來拍,自己也要拿手機出來拍,被上訴人站在門外,自家門開開關關,吱吱作響,關門「碰」聲錄得非常清楚,又罵上訴人錄被上訴人家裡,可告上訴人妨害他人,足證被上訴人是「公然」在屋外罵上訴人而非在家裡密閉空間遭上訴人攝錄,高檢署看見聲請再議狀才發回地檢署,續偵檢察官並無開庭,僅向事務官報告簡單問雙方和解意願,問被上訴人道歉意願,便沿用前次仍不起訴,上訴人第二次聲請再議已逾6個月仍在高檢署。原審法官說向地檢署調不到卷,便駁回上訴人之訴,實不合理。上訴人未保留聲請再議狀,續偵再議狀有拍照,上訴狀會提供法院,請法院調再議狀。
㈢原審法官示意上訴人不要告,讓被上訴人買水果向上訴人道
歉,再則法官做主被上訴人包紅包新臺幣(下同)3000元給上訴人,後又做主改為6000元,還說上訴人就是要錢嘛!被上訴人罵上訴人罵得如此難聽,且皆非事實為誹謗,鄰居都聽到了。上訴人身受其害,況被上訴人2年多來並未向上訴人認錯道歉,是互不往來,且被上訴人子亦常帶一群年輕人來嚇上訴人,上訴人才提告刑事,並交代朋友,若上訴人有意外,首先調查的就是被上訴人母子,因為被上訴人說要幹掉上訴人及以後我會惹到你。原審法官沿用刑事錯誤之不起訴書,認定被上訴人是在自家隔空對話,而非仔細聽錄影錄音內容及被上訴人開、關門聲,尤其被上訴人最後向上訴人說晚安去睡覺了,「碰」很大聲的關門聲後回家就沒再走出來,法官都沒聽見嗎?「V_00000000_224041」時間1分26秒至1分40秒,上訴人錄到葉杰倫手機閃光燈燈光,並稱「要拍嘛!來拍來互拍,來拍來互拍來拍,喜歡拍嘛!來拍」證明葉杰倫與上訴人互相錄影。39秒開門聲,被上訴人對葉杰倫說,「我隨便罵人的,你開門給她錄。」1分04秒又稱「拍個屁,換她罵我髒話可以去告她啊!妨害別人的,然後錄人家自己屋裡的,不用開著,給她站起來啦!她腳不好,給她站啦!」足證被上訴人在門外,門是開啟的。綜上所述,請求主持公道。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僅係就原審判決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法文,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