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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被 告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光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