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9號上 訴 人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