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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張淑晶相 對 人 張振盛

陳文淨張岳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在書狀上載明因獄中作業緩慢,需1個月左右多元繳費單,請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案件核發,但未獲核發即遭駁回,實屬不公,故提起本件再審。因聲請人在監,自由受限,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規定無法對外聯絡、通信,才造成聲請人無法找朋友墊付律師費及裁判費,實令人氣憤無奈!因哥嫂四處提告,致使聲請人四處借提開庭,無法做工賺每月6、7百元生活費,造成聲請人經濟困窘。請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等裁定給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目前在監服刑中,民國111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0元,名下財產有95年出廠之汽車1輛、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聲請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最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與聲請人所述目前在監服刑中,而無所得及變現價值之財產等情相符,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聲請再審,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尚須進行調查後始能認定,自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