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俊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九太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九
太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九太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九太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九太基金會董事,因九太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第7條及第25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九太基金會之董事,而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第25條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北市社會局112年4月21日函、修正後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九太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其中第7條調整董事人數,係就董事會之管理進行調整,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25條就聲請變更部分,僅係變更章程修訂沿革,經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必要,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7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第1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15人,第1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依本基金會需 要修正 第2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本基金會需 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