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林雅琇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2月1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 年3月2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10×43=3,44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226,751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8歲(74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7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
四、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11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五、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林○昌、母親丁○桃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其父母是否領有勞保老年年金?是否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如是,請分別說明請領之金額為何?
六、聲請人表示扶養父親林○昌、母親丁○桃,每人每月須支出扶養費5,000 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