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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林柏安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2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

)×10×43=3,01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039,11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3歲(59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2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房租10,000元」之租賃契約書、轉帳支付紀錄;另據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347 號裁定所示,聲請人配偶詹○怡曾稱:「目前居住在配偶姊姊所有不動產,毋庸負擔租金」等語,請說明聲請人配偶所述與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由聲請人負擔全額房租之情節,何者為真?是否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費250 元」、「電費750元」、「瓦斯費375 元」、「交通費600 元」、「通訊費1,100 元」、「網路費250 元」、「電視費15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母親林○○枝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聲請人父親林○興、母親林○○枝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其父母是否領有勞保老年年金?是否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如是,請分別說明請領之金額為何?又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數額為2,500 元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八、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永和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九、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而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