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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 請 人 楊庭蓁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1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0年5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10年5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10年5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法提出請陳報身分證字號。

2、說明聲請人給付受扶養人之每月扶養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予受扶養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3、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10年5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有無與非金融機構債務協商過?如有,協商方案為何?如無,請說明非金融機構債務每月分別還款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車號000-000號之行車執照及該車2手市場價格。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說明聲請人商業保險之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繳納費用來源,及投保商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所領取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86元之原因?如係不動產交易,請說明自何時出賣不動產?出賣原因?並應提出履約保證專戶匯出至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及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110年度所得稅清單有格式代號76之財產交易所得(含海外),請說明該所得產生原因?是否為海外所得?海外資產名稱及價值為何?

(六)聲請人提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證明聲請人財產交易所得遭詐騙,惟該證明單並未顯示金額,請說明因遭詐騙而匯出之金額、金融帳戶及筆數,並提出該案檢察署起訴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告訴狀等文件證明。

(七)聲請人於110年10月20日前有交納摩納哥之管理費3,067元,請說明110年10月20日之後是否仍有繳納?繳納原因為何?

(八)說明聲請人華南銀行帳戶即聲證15及郵局帳戶即聲證16部分,有數十筆ATM存款或轉入金額,請說明該等金錢來源?嗣後又將數十萬元轉出,請說明轉出之原因及匯入何人之帳戶,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九)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後(即112年5月11日後)之收入及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為何?財產有無變動?【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如已提出,無需重複提出),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