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聲 請 人 孫佳羚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31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6 月20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故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1)×10×43=6,450 。
二、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468,718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5歲(6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稱從事居家清潔,近2 年每月收入約34,000元云云,請說明聲請人係受僱於他人抑或自行承接案件?若是受僱於他人,請陳報雇主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月收入約34,000元之計算方式;若聲請人為自行在外接案,則請說明其估算每月收入約34,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條列近1 個月承接個案之時間、雇主姓名、收入等相關資訊。
五、聲請人表示須扶養子女吳○安,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云云,請釋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計算依據為何?吳○安目前是否仍在學?若已有工作收入,請陳報其每月可得薪資數額?吳○安成年之後,是否有降低或減免扶養費之空間?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