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陳錫賦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姓名「陳錫斌」應更正為「陳錫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