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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聲 請 人 陳冠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陳報於111年5月25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9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調解,嗣聲請人毀諾,請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1請陳報依調解內容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何時毀諾?至停止還

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請說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調解方案

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3請聲請人說明係於何時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並請提出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4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又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請一併提出其等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14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1月至同年9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九、請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即110年9月至112年9月之房屋租賃契約,及至少3期實際支出房租之相關證明單據。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