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聲 請 人 黃勤幃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51元×10份=5,100元)。
二、請補正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聲請人係於何時遭何人詐騙?詐騙金額?如何交付款項?證據資料?有無向侵權行為人提起刑事及民事告訴?如有,案件進度?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同住之人?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之父母、聲請人之子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金額及比例?請一併提出各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七、聲請人學經歷為何?任職極上中醫診所何職務?目前每月薪資、有無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或其他特殊獎金?又聲請人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是否有與聲請人一同遭詐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