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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4號聲 請 人 林雅梅非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又依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目前已毀諾」等語,是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㈣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5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9至111年度「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以影本代替。)

六、請聲請人提出完整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影本,切勿自行刪減。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7年10月16日至112年10月15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應提出任職於幼華幼兒園自110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

資發放明細(應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及該薪轉帳戶自110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完整交易明細。★聲請人應提出領取租屋補助、社福補助津貼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110年10月迄至本裁定送達之後之領取證明或轉帳帳戶完整交易明細。另聲請人或其子女除領取上開補助外,是否尚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包括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家庭扶助基金會補助等等)?如有,請陳報自110年10月起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列表詳細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即依新北市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8,720元、18,960元、19,200元、19,680元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則不再另計房租費、膳食費等。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⒈房租費:提出近2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切勿自行刪減)及每期房

租繳納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⒉膳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⒊水電瓦斯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瓦斯費用單據,並說明有

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⒋手機費:請提出附有帳單聲請人姓名之近2年每期通信費帳單。

⒌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等單據。

⒍生活雜支: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近2年內之單據。

★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費用,請與扶養費分別列計。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為3千元等

語。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雙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98年出生、

106年出生),雖陳稱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各為4,099元,惟仍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109年至111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配偶之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

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二、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