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鄭力綸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2人,以每人10份,每份860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7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0年7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後(即112年7月30日後)之工作、每月薪資、有無兼職、領取補助等為如何?(請參前3項內容說明)
5、聲請人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主張近6月收入為16,000元,惟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之勞保投保薪資每月38,200元不符,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收入或提出收入為平均每月16,000元之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依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其投保單位係臺中市按摩業職業工會,請聲請人說明原因及現實際住所地,暨提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如里長開具之證明書)。
(二)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1、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2、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四)請試算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後之金額,又如有收入不足以支應支出之情形,則請說明聲請人何負擔?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如親友出具說明書)。(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