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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陳宇睿代 理 人 馬廷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宇睿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務發生係因民國91年加入傳直銷之工作,為了能招募更多人進入公司當下線,須強調自己生活確實因傳直銷工作而多采多姿,甚至過得較優渥,然因該公司乃全職而無底薪,無充足現金之前提下,故須透過以卡養卡達到上開目的,至於不能清償原因聲請人之收入支出在危險平衡之情況,聲請人收入在尚未扣除車隊派遣費、油錢、維修費、保養費,每月約新臺幣(下同)46,000元,聲請人已無力清償,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子及母之財產資料、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函、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房屋租約、聲請人配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核定函、新北市政府函、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111年度司消債調第272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配偶房租匯款截圖、自行記錄之薪資及支出所得、聲請人臺灣企銀、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電子發票截圖、汽車行照為證。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是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陳稱伊為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約為46,000元(尚未

扣除派遣費、油錢、維修費、保養費)。聲請人復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約為40,729元(含個人生活必要支出22,047元;共同扶養子女9,341元、與兄共同扶養母親9,341元),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上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故本院以該金額為其每月生活費用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數額。

㈢綜上,本院依聲請人現況之年齡、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

能力為綜合判斷,本件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或財產,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僅餘5,271元。更遑論負擔約1256萬元之債務(見本院卷第7頁)。堪認以聲請人目前之資力,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此外,復查本件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末查,聲請人名下有2015年汽車一輛,惟衡酌上開汽車出廠年月為2015年8月,已超過營小客車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實屬甚微,換價不易,且該車屬債務人職業上必須之工具,不應列為清算財團。是本件有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之情,依消債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四、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債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規定,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且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復應依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規定為相當清償責任,始得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12年12月6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