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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 請 人 張霶繽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張霶繽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523元,聲請人現在工地打零工為生,每月所得約1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13,000至14,000元,聲請人確有債務不能清償之情事,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

解,聲請人於111年10月26日陳報「本件聲請人每月僅有約12,000-15,000餘元打零工收入,支付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已明顯有所不足,實無任何資力或多餘金錢可以清償所積欠債務,本件顯無可能成立調解」等語,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亦於111年11月24日以陳報狀陳報「本案總債權本金為1,647,080元,與律師聯絡,債務人以零工維生,無法負擔任何方案…各銀行對外總債權金額為3,080,560元,總債權本金為1,647,080元。」等語,聲請人及最大債權銀行中信商銀於本院111年11月30日調解程序期日均未到庭,故調解不成立等情,此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中信商銀陳報狀、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5卷(下稱調解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8至27頁)。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㈡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本院111司消債調速消字第66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健保費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收入切結書、國泰人壽保單健檢規劃書、國泰人壽契約資訊通知單、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資產表、行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資料為證(見調解卷第3至10頁、本院卷第31至37、49、91至109頁)。而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打零工為生,因其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僧帽脫垂、焦慮症等疾病,長期至醫院治療,無法工作過勞、及在不舒服的工作環境下工作,是聲請人每月僅工作15天,月入約12,000至15,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7、8頁、本院卷第49、143頁),應堪採信。又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13,000至14,000元等節,有本院112年5月5日訊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34頁)。審酌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並未超過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新北市112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6,000元之1.2倍即19,200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參照)之標準,應可採信。故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雖有餘額,惟依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信商銀於本院調解時陳報聲請人積欠各銀行總債權為3,080,560元(見調解卷第24頁),依慣常作法分180期計算,聲請人每期應償還17,114元,縱以對外債權本金1,647,080元作為計算基準,每期亦尚需償還9,150元,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結餘,顯不足以負擔上開每月應還款之金額。從而,聲請人主張其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堪予採信。

㈢此外,聲請人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

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