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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 沈家欣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更生事件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112 年3 月3 日本院裁命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定於8 月16日進行調查程序,詎聲請人迄未補正任何資料,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揆諸首開條文,聲請人因違反報告義務,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合於清算聲請之要件,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應認本件清算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