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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 請 人 陳明女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8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2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至111年11月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09年10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11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11月份迄今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聲請人配偶是否每月有給予其生活費、零用金?聲請人如有子女,其每月是否有給予孝親費?如有,每月金額為何?

(三)必要支出數額:

1、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2、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後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數額為何?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主張於108年底重返職場,惟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自99年7月14日起至今,並未有退保日期,請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所稱「重返職場」意思為何?自何時退休?勞保老年年金自何時領取?

2、是否有領取勞工退休金?如有,領取情況為何?

(五)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六)聲請人主張依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每月18,682元之1.2倍即22,418元為其前2年每月必須生活費支出,請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租賃契約為居住新北市新莊區,其卻依據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如依縣市政府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為其每月必要支出,請依當年度之每月最低生活費重新計算其前2年之每月生活支出。

(七)聲請人每月薪資約28,516元,每月老年年金領取3,782元,每月可支配所得合計有32,298元,暫扣除新北市111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18,960元,每月餘有13,338元,雖與調解方案每月清償13,690元有稍微差額,但可認聲請人仍能負擔,請說明聲請人拒絕調解方案的原因為何?

(八)聲請人僅陳報有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請確認是否有郵局帳戶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尚未陳報,如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如確認無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請出具切結書。

(九)聲請人租賃契約租期至112年3月31日止,請說明租期到期後之居住地址為何?(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無法提出請說明原因,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