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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代 理 人 連浩瑋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一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羅竫儀名下尚未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不動產,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93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准聲請人代位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惟需持鈞院108年度訴字第2281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影本至地政機關辦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閱覽本案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2年6月26日新北院英112司執助明字第5293號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卷宗核閱屬實。再者,債務人羅竫儀、林耀萌間就本件執行標的不動產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業經判決撤銷,並應塗銷及回復登記,惟未經債務人辦理。聲請人為進行本件執行,應有閱覽本案卷宗之必要;且卷內文書並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准許,有致其等受重大損害之虞之情事,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