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1號聲 請 人 王心芯相 對 人 陳建榮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86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311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12年度司執字第84869號債權人陳建榮與債務人陳翔裓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