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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盧嬿茹

盧嬿鈞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雅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共 同複代理 人 潘彥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阿平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審理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系爭事件民國112年2月3日審理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