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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陳宣勝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被告王秋椅、楊秉諭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秋椅、楊秉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680元(計算式:268,840+268,8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98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