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張其旺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被 告 羅婉心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徐品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戶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