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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 告 賴麗貴被 告 陳世賢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72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應減少共計新臺幣(下同)130萬(被告原得受分配2,833,882元-原告認應更正為1,533,882元=1,300,000元)不予參與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