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郭政賢(郭長俊之繼承人)被 告 陳瑞雯
黃國樺王春子
王明宗陳麒文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