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9號原 告 陳苡勤即澄森幸福商行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被 告 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展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