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 告 胡興正
胡月桂胡興全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被 告 施有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