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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 告 施翔騰訴訟代理人 王苡琳律師被 告 周丞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