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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 告 洪嘉濃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達等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