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 告 吳樹林被 告 袁愛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