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 告 施玉玲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被 告 宋秉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