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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2號原 告 謝翔宇上原告與被告蔡宗熹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蔡宗熹應將其名下之港皇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皇餐飲公司)股份51,000股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新北市政府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51,000股股權之交易價額為準。又港皇餐飲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港皇餐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元(計算式:51,000×每股10元=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