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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66號再審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再審聲請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for(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再審聲請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3-10-12